《問:》
我的住家被民眾陳情髒亂,請問「髒亂」之定義為何? 

《答:》
台端所詢髒亂之定義問題,依廢棄物清理法並沒有髒亂定義,而與髒亂相關規定,為該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第8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者規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問:》
住家附近有台廢棄車放置已久,請問如何處置? 

《答:》
(1)占用道路之疑似廢車輛:環、警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之規定執行廢機動車輛查報移置作業,惟該車輛是否符合占用道路及廢棄車輛認定標準,環、警單位需先予以確定後才可依上揭規定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清除作業。
(2)若發現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可逕向當地警察局(有牌)、環保局 (無牌)檢舉,或逕向本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由專人受理檢舉或逕至本署資源回收網站http://recycle.epa.gov.tw (路徑為「資源回收專線」、「檢舉路邊疑似廢車」)檢舉後,本署將轉達相關單位處理。
(3)檢舉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時請記取廢棄車輛之相關資料:車種、廠牌、顏色、地點、車牌號碼﹙有牌車輛﹚等,俾利有關單位執行廢車查報、移置相關作業。



《問:》
彈簧床已經棄置不用,看到環保署有在進行彈簧床拆解作業。想請教一下,環保署是否有在進行回收?
《答:》
回收廢棄彈簧床係由鄉鎮市清潔隊提供清運服務,台端可逕洽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清潔隊,以安排廢棄彈簧床回收事宜。 

《問:》
廢電子電器物品(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如何處理? 

《答:》
目前廢電子電器物品(廢電視機、廢洗衣機、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為本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方式如下:
(1)可與當地環保局清潔隊聯絡,約定清運時間後,於約定日將其搬運至「資源回收車」回收處理。
(2)可撥打本署的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此專線將提供您所在地點就近之資源回收處理廠商之聯絡方法。
(3)可直接進入本署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點選「一般民眾專區/回收商資訊/回收商/廢電子電器物品」即可獲得各地區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商之資訊。 

《問:》
台北縣民:有人飼養為數眾多之狗隻,不僅任意將糞尿沖至樓下,造成附近環境髒亂不堪,任何時間只要到達附近,路人無不作嘔連連。 

《答:》
(1)請留下詳細養狗戶之住址,本案會幫您交由權責單位(環保局)辦理,或留下您聯絡電話,並請環保局將處理情形向您回復說明;本署亦會列管追蹤本案辦理情形。
(2)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38條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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