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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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後,依該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所以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生效後,屋頂平台即不能再以分管使用同意書讓頂樓所有人管理使用,有此約定亦屬無效。

頂樓可以加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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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公寓大廈】

【問】
我是住在一個社區型的一樓公寓中,其後院有矮圍牆圍起來,大約有 10 坪左右,為了空間不要浪費,便在一蓋好房子後,管委會還未成立前,就將其加蓋起來了, ( 屋頂是半透明壓克力板,側面都是窗戶 ) ,之後就在管委會成立後,陸續 ( 三次 ) 遭人向市政府檢舉,甚至到市長市去了 ( 還用專案處理 ) 。像這樣的情形,是否可以將後院的房子合法化?若可以的話,該如何處理呢?如果不行的話,那我想加蓋雨棚的話,怎樣才會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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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一六四四號判決

壹、事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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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所設置公共基金應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為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另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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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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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94年11月16日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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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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